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县“民告官”案件呈上升趋势,然而“告官不见官”仍普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妥善解决行政争议,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状分析
笔者对炎陵县法院2015年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2015年炎陵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1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只有4件,应诉率为19%,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0件,均是副职出庭。
二、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的原因分析
行政首长出庭率低,尤其是“一把手”不出庭的原因主要有:一、官本位意识浓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有相当数量的行政领导干部怕当被告,怕败诉丢脸面,不应诉,不出庭,在诉讼中只委托一般工作人员或律师应付了事。二、缺乏制度约束。虽然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首长出庭有法律规定,但并没有作强制性“必须”出庭的要求,加之政府未出台刚性文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纳入目标考核的考核范畴,导致行政首长出庭与否没有任何的约束机制。三、行政执法问题较多。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的冲突,不少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够重视,特别是在一些拆迁、征地工作中,行政执法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其源头往往是政府的决策,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也无能为力,一旦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并发表庭审意见,就可能使得情绪激动的群众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产生直接的冲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倍感压力。
三、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的弊端
1.不利于司法和谐。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被告委托出庭的工作人员常常是引发行政争议的执法人员,对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不利,很多案件如果没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往往会形成“当家的不理事,理事的不当家”的尴尬局面,不利于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商、有力推进诉讼进程。
2.不利于依法行政。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往往难以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形成直观的了解和深入的认识,对通过案件审理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事后难以有针对性的整改,导致一些不依法行政的行为一再出现。行政机关也无法从个案的得失上及时转化为依法行政的经验教训。且行政首长不到庭应诉,不能真正了解行政相对人起诉的真实动机、目的和要求,难以准确把握时机,适时协调,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及时化解,易形成老案,造成信访。
3.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势必降低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期望值和热情。群众对人民法院能否公正高效地履行司法监督职能表现出信心不足,甚至认为,行政机关权大气粗,即使赢了官司,也难以执行,会产生“赢一次官司,受一辈子气”的担忧。无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心不足,还是对行政机关的信心不足,都会在相当程度上损害司法权威。
四、解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的建议
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明确:1、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行政首长履职的一项重要职责;2、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对应出庭而未出庭的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由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3、政府法制办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一至两次,以提高行政首长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应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