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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炎陵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5-06 16:16: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炎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泽良承办并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共七人组成合议庭。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建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了小麂一只、猪獾一头,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平衡。经鉴定,被告人捕猎的野生动物包括小麂、猪獾,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800元。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了小麂一只、猪獾一头,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姚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平衡,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姚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38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姚某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野生动植物具有生态、资源双重属性,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捕猎野生动物、吃野味、购买野生动物纪念品等行为均不同程度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有可能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要主动从我做起,争当保护野生动物、爱护环境的普法宣传者。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及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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